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9号)显示,广东证监局近期在核查时发现,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鑫投资”)在销售犇鑫价值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价值五号基金”)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犇鑫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犇鑫投资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犇鑫投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这不是犇鑫投资年内第一次吃警示函了。2019年7月31日,犇鑫投资就因员工潘毅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犇鑫投资、潘毅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犇鑫投资因此被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犇鑫投资认缴出资额共计1000万元,由潘燕娟持股90%,梁华杰持股10%。梁华杰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及法人代表,潘燕娟任监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9号

关于对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销售犇鑫价值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价值五号基金)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日